哪些情況下可以“使用”,但是不能“隨便”使
時間:2016-04-12 00:00:00來源:來源:未知
二)、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在著作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使用人達成使用作品的協議時,被拒絕人可以向法定部門申請并獲得授權使用作品,但是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并且支付報酬。
世界大多數國家的版權法都規定了強制許可的條款。《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也規定了這一制度。其規定,成員國的國家版權當局,在一定條件下,對于外國人的作品,強制性許可本國公民或法人使用的制度,但應當支付報酬。這種使用主要是翻譯和復制。
我國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強制許可制度。但是我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因此,強制許可制度也可以依照公約在我國得到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