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使用”,但是不能“隨便”使
時間:2016-04-12 00:00:00來源:來源:未知
(一)、法定許可
所謂法定許可, 是由法律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時,不需要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法定許可主要基于以下幾個原因: 鼓勵作品以多種渠道傳播;為了全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對作者個人的權益只稍加限制,防止形成文化壟斷;為了簡化使用手續,節省時間、人力、物力,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法定許可使用的也有嚴格的條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
2、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著作權人沒有發表"不能使用"的聲明;
4、尊重作者的著作權人身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第23、32、39、43條對法定許可的情況作了明確的規定。
(1)關于報刊的法定許可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關于錄音的法定許可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3)關于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法定許可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關于教科書出版的法定許可
《著作權法》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