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浙江諾和服飾有限公司(下稱諾和公司)向北京工商朝陽分局投訴稱,載思朝陽分公司在我國銷售“Dsquard2”品牌服裝的行為侵犯了第3849642號“DSQUARED”注冊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專用權。北京工商朝陽分局隨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載思朝陽分公司存在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處沒收侵權商品528件、罰款1100萬元。載思朝陽分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在其訴訟請求被駁回后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二審訴訟過程中,載思朝陽分公司稱其已與涉案商標權利人達成和解,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系列商標已轉讓至其關聯公司名下,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據“情勢變更”原則,撤銷北京工商朝陽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顯然,上述和解情形若發生在民事訴訟中,將會是皆大歡喜的局面。因為民事訴訟旨在解決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民事糾紛,民事主體對其私權利的處分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不應過多干預。但行政訴訟卻存在著明顯不同。
具體而言,在行政糾紛中,行政機關與當事人處于不同地位,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請求而進行的行政執法也不同于平等民事主體間的糾紛解決模式。此種公權力的介入雖然也可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但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其職權而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往往涉及到對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維護,是國家調整社會生活、維持市場秩序的重要方式,并以此使不特定公眾對行政行為產生信賴利益。相應地,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也僅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當事人即便對其權利進行了處分或相互間達成和解,這些事由也無法改變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在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簡單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從而使具體行政行為的穩定性及由此所形成的信賴利益受到損害。
正是基于以上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價值取向上的差異,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在諾和公司投訴及北京工商朝陽分局行政執法時,涉案商標權利歸屬明確、法律狀態穩定,工商朝陽分局基于此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