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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理標準
時間:2016-08-10 00:00:00來源:來源: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
  商標審理標準
 
說 明
 
為進一步規范和做好商標審查和商標審理工作,根據2001年修改后的《商標法》及2002年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商標局1994年制定的《商標審查準則》和商標評審委員會2001年制定的《商標評審基準(試行)》的基礎上,結合多年的商標審查和審理實踐,借鑒國外的商標審查標準,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了《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此標準業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現予印發,供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的全體審查人員在審查商標及審理商標案件時執行。
 
目 錄
 
一、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審理標準………………2
二、擅自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審理標準……………10
三、損害他人在先權利審理標準……………………………… 15
四、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審理標準……………23
五、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審理標準…27
六、撤銷注冊商標案件審理標準……………………………… 30
七、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審理標準…………………………………39
八、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標志審理標準………………………44
 
一、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審理標準


 

《商標法》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1、引言
上述規定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即從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利益和維護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出發,對可能利用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聲譽,造成市場混淆或者公眾誤認,致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注冊行為予以禁止,彌補嚴格實行注冊原則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在商標異議、異議復審及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問題的,以本標準為原則進行個案判定。
2、適用要件
2.1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須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馳名但尚未在中國注冊;
(2)系爭商標構成對他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
(3)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4)系爭商標的注冊或者使用,容易導致混淆。
2.2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須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馳名且已經在中國注冊;
(2)系爭商標構成對他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
(3)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
(4)系爭商標的注冊或者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3、馳名商標的判定
3.1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為限:
(1)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
(2)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服務的消費者;
(3)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服務在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經營者和相關人員等。
3.2認定他人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應當視個案情況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下列全部因素為前提: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的注冊情況;
(6)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3.3上述認定馳名商標的參考因素可由下列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1)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帳單、進出口憑據等;
(2)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區域范圍、銷售網點分布及銷售渠道、方式的相關資料;
(3)涉及該商標的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戶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資料;
(4)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參加的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資料;
(5)該商標的最早使用時間和持續使用情況的相關資料;
(6)該商標在中國、國外及有關地區的注冊證明;
(7)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曾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并給予保護的相關文件,以及該商標被侵權或者假冒的情況;
(8)具有合格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該商標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9)具有公信力的權威機構、行業協會公布或者出具的涉及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額、利稅額、產值的統計及其排名、廣告額統計等;
(10)該商標獲獎情況;
(11)其他可以證明該商標知名度的資料。
上述證據原則上以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證據為限。
3.4為證明商標馳名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以中國為限,但當事人提交的國外證據材料,應當能夠據以證明該商標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知曉。
馳名商標的認定,不以該商標在中國注冊、申請注冊或者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在中國實際生產、銷售或者提供為前提,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宣傳活動,亦為該商標的使用,與之有關的資料可以做為判斷該商標是否馳名的證據。
用以證明商標持續使用的時間和情況的證據材料,應當能夠顯示所使用的商標標識、商品/服務、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3.5在審理案件時,涉及已被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認定的馳名商標的,如果對方當事人對商標馳名不持異議的,可以予以認可。如果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持有異議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并做出認定。
4、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判定
4.1復制是指系爭商標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
4.2摹仿是指系爭商標抄襲他人馳名商標,沿襲他人馳名商標的顯著部分或者顯著特征。
馳名商標的顯著部分或者顯著特征是指馳名商標賴以起主要識別做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組合方式及字體表現形式、特定圖形構成方式及表現形式、特定的顏色組合等。
4.3翻譯是指系爭商標將他人馳名商標以不同的語言文字予以表達,且該語言文字已與他人馳名商標建立對應關系,并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或者習慣使用。
5、混淆、誤導可能性的判定
5.1、混淆、誤導是指導致商品/服務來源的誤認。混淆、誤導包括以下情形:
(1)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認為標識系爭商標的商品/服務系由馳名商標所有人生產或者提供;
(2)使消費者聯想到標識系爭商標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如投資關系、許可關系或者合作關系。
5.2混淆、誤導的判定不以實際發生混淆、誤導為要件,只須判定有無混淆、誤導的可能性即可。
5.3混淆、誤導可能性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1)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近似程度;
(2)引證商標的獨創性;
(3)引證商標的知名度;
(4)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各自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關聯程度;
(5)其他可能導致混淆、誤導的因素。
6、馳名商標保護范圍的判定
6.1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保護范圍及于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
6.2對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保護范圍及于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服務。
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服務上擴大對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存在混淆、誤導的可能性為前提。在個案中保護的具體范圍,應當綜合考慮本標準5.3所列因素予以判定。
7、利害關系人的判定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馳名商標所有人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注冊商標。下列主體為利害關系人:
(1)馳名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
(2)其他有證據證明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主體。
是否為利害關系人應當以提出評審申請時為準。但于案件審理時已具備利害關系的,也應當認定為利害關系人。
8、惡意注冊的判定
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系爭商標,但對屬于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撤銷系爭商標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判定系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可考慮下列因素:
(1)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貿易往來或者合作關系;
(2)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的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地域范圍;
(3)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發生其他糾紛,可知曉該馳名商標;
(4)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內部人員往來關系;
(5)系爭商標申請人注冊后具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利用馳名商標的聲譽和影響力進行誤導宣傳,脅迫馳名商標所有人與其進行貿易合作,向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
(6)馳名商標具有較強獨創性;
(7)其他可以認定為惡意的情形。
 
 
 
二、擅自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審理標準
 
 
《商標法》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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