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文喆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委托我司于2021年03月02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第10310666號第35類“種福田”商標在“廣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的注冊。經商標局審核決定,依法撤銷第10310666號第35類“種福田”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