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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訴鳳凰網索賠千萬,中超構成作品嗎?
時間:2016-08-19 00:00:00來源:來源:未知
到底足球賽事受到著作權法的何種保護?

 

里約奧運會激戰正酣,最大的感受有三:一是里約好亂,二是網民開始不那么關注中國金牌數量,三是各類型網絡盒子上無法收看奧運直播,因為賽事轉播權被CCTV獨家買斷了。于是,經常和知識產權的法律人調侃:網上看不了奧運直播就是被他們保護的!

 

玩笑歸玩笑,保護還是必須的。在此背景下,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新浪網)訴鳳凰網運營方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為了便于識別,簡稱鳳凰網)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其過程和結果都顯得格外扎眼。根據“知產北京”昨日下午消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已經開庭審理了此案,審判長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陳錦川。

 

一審裁判:認定構成作品

 

新浪網訴稱,2013年8月1日,其發現鳳凰網在中超頻道首頁顯著位置標注并提供魯能VS富力、申鑫VS舜天比賽的直播。鳳凰網所有及運營方天盈九州公司未經合法授權,非法轉播中超聯賽直播視頻,侵犯了新浪互聯公司享有的涉案體育賽事節目作品著作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鳳凰網攫取了新浪互聯公司的經濟利益,分流了用戶關注度和網站流量。新浪互聯公司因此訴至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鳳凰網運營方天盈九州公司停止侵犯中超聯賽視頻獨占轉播、播放權,停止對體育賽事轉播權及其授權領域競爭秩序和商業模式的破壞,立即停止對視頻播放服務的來源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并消除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

 

鳳凰網辯稱,新浪互聯公司訴求不明,且其起訴于法無據,足球賽事并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對體育賽事享有權利并不必然對體育賽事節目享有權利;新浪互聯公司未獲得作者授權,且其獲得的授權存在重大瑕疵,故并非本案適格主體;新浪互聯公司起訴的被告不正確,主張的賠償數額亦缺乏依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鳳凰網的轉播行為侵犯了新浪互聯公司就涉案賽事享有的轉播權利,判決其停止播放中超聯賽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間的比賽,在鳳凰網首頁連續七日刊登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同時賠償新浪互聯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鳳凰網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二審焦點:是否構成作品

 

2016年8月18日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鳳凰網認為一審法院存在超范圍審理等四大程序問題,和權屬問題、作品認定等四大實體問題。尤其是針對涉案兩場比賽是否構成作品,雙方唇槍舌戰,差異巨大。

 

上訴人天盈九州認為,中超每場90分鐘的比賽不是智力成果,而是運動員自發運動形成的,節目畫面的決定因素不在于編導,而在于足球體育賽事本身;任何一場比賽都是唯一的、不可復制的;涉證據不能證明上述兩場比賽是作品。

 

被上訴人新浪認為,體育賽事是由專業團隊根據嚴格分工進行的制作,每場體育賽事均有直播策劃和導演的選擇,攝像師和導演對每個畫面的選擇都是主觀的;體育賽事是紀實作品,和電影類別中的紀實電影的藝術表現手法一樣,沒有演員、腳本。

 

對此,在合議庭的批準下,新浪申請的專家證人出庭,對中超賽事直播手冊、流程單和直播團隊的實際操作等,進行了詳細說明,并接受了各方詢問。

 

作品OR制品 一筆糊涂賬

 

在此,筆者必須首先澄清兩個概念:體育賽事轉播權的權屬和體育賽事節目。

 

關于體育賽事轉播權的權屬。權屬是權利確定的基礎,關系著誰擁有主張各項收益的權利。目前,學者主要有五種觀點,差異較大:一是財產權說。認為體育賽事轉播權就是體育賽主辦方的一項財產權,屬于民法上的無形資產;二是物權說。認為足球比賽電視轉播權應被界定為無體物,從而可將其納入物權法的調整范疇;三是商品化權說。認為其存在著贏利和商業目的,所以屬于“體育非物質商品”;三是賽場準入權說。認為體育比賽的主隊或者場地擁有者可以拒絕媒體進入比賽的場地,這樣,媒體也就無法對比賽進行轉播;四是企業權利說。把比賽的主辦方看成企業家,比賽就是一項經濟活動或者企業的產品;五是“二分法”說。認為體育比賽轉播權分為直播權意義上的轉播權和字面( 狹義) 意義上的轉播權,兩者性質不同。

 

基于法律實務而言,體育賽事本身并不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業內有人認為,應該區分體育賽事的性質,即競技類體育賽事(例如足球、田徑等)不受著作權保護,這是業界共識;但藝術類體育賽事(例如藝術體操、花樣游泳等)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其實,這種看法是錯誤的。藝術類體育賽事中,在音樂的伴奏下,運動員通過獨特的動作表達給人帶來一定的美感;但是這類美感往往是類似于廣播體操式的固定動作,好多動作還往往以運動員的名字命名。假設這類體育賽事受到著作權保護,之后的運動員使用該動作,或構成侵權,或需要提前向相關國家申請,就失去了體育的魅力。何況,藝術類體育賽事的終極目的還是競技,而不是像音樂或繪畫一樣的給人以精神的撫慰的作品。

 

其次說說體育賽事節目。體育賽事節目能否收到著作權保護,誰有權來主張此項權利,往往成為爭論的焦點。在此,僅談體育賽事節目能否受到著作權保護這一問題。

 

在法律實務中,一般而言,體育賽事節目能夠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差異卻非常之大,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一是將體育賽事節目歸為“錄像制品”給予保護。原告為央視國際公司,被告為世紀龍公司 。2008年8月6日,央視國際發現被告在其網站上實時轉播中央電視臺奧運頻道正在直播的德國對巴西女足賽 ,遂提起訴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96號認為,作為電視節目的“德巴女足賽”有一定的獨創性,符合錄制品的特征,中央電視臺對該節目享有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二是將體育賽事節目歸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給予保護。在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訴世紀龍信息網絡有限責任公司一案中((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52號),被告世紀龍公司在其網站播放由原告中央電視臺授權專有的 “北京奧運火炬接力珠峰傳遞直播視頻”。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這一節目 “采取了人物訪談、選用歷史文獻資料、模擬性的演示等手法,有計劃地將直播整體過程分成了若干有機創作篇章……體現了作品的獨創性,可以認定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

 

三是將體育賽事節目歸為著作權法中的“作品”給予保護。在新浪網訴鳳凰網(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號一審判決書中,明確認定足球比賽節目“從賽事的轉播、制作的整體層面上看,賽事的轉播、制作是通過設置不確定的數臺或數十臺或數幾十臺固定的、不固定的錄制設備作為基礎進行拍攝錄制,形成用戶、觀眾看到的最終畫面,但固定的機位并不代表形成固定的畫面。用戶看到的畫面,與賽事現場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這說明了其轉播的制作程序,不僅僅包括對賽事的錄制,還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賽及球員的特寫、場內與場外、球員與觀眾,全場與局部的畫面,以及配有的全場點評和解說。而上述的畫面的形成,是編導通過對鏡頭的選取,即對多臺設備拍攝的多個鏡頭的選擇、編排的結果。而這個過程,不同的機位設置、不同的畫面取舍、編排、剪切等多種手段,會導致不同的最終畫面,或者說不同的賽事編導,會呈現不同的賽事畫面。

 

就此,盡管法律上沒有規定獨創性的標準,但應當認為對賽事錄制鏡頭的選擇、編排,形成可供觀賞的新的畫面,無疑是一種創作性勞動,且該創作性從不同的選擇、不同的制作,會產生不同的畫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獨創性。即賽事錄制形成的畫面,構成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應當認定為作品。從涉案轉播賽事呈現的畫面看,滿足上述分析的創造性,即通過攝制、制作的方式,形成畫面,以視聽的形式給人以視覺感應、效果,構成作品。”該案之所以備受社會關注,除了新浪索賠千萬外,還因為該案認定了體育賽事節目為著作權中作品。雖然法院沒有明確到底是作品的哪種類型,但字里行間依然看出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法院將體育賽事節目的保護從錄像制品升格到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其背后蘊含的邏輯依舊是“獨創性”:即德國巴西女足賽獨創性較弱、奧運賽事節目獨創性有訪談等,獨創性加強,越來越接近著作權法中作品的獨創性要求。

 

但是需要注意一點的是,同樣的足球賽事,而且奧運會的足球賽事規格理應比中超聯賽高,機位比中超聯賽多,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德國巴西女足賽事節目僅為“錄像制品”,而朝陽區法院認定的卻為“作品”。到底足球賽事受到著作權法的何種保護,應靜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二審判決,想必會為爭論一有力的回應。

來源:IPRdaily
 

新浪訴鳳凰網索賠千萬,中超構成作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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