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全網都在關注,尤其是廣受知識產權圈內人士關注的“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方艙”等與疫情相關的詞匯的達1500余件商標注冊申請事宜,這兩天也終于落下帷幕。
不出所料,國家商標局對這些注冊申請做出了予以駁回的處理。
隨著人們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的增強,體會到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益處,這是好事,但也滋生了一些或大或小的問題。很多人都想蹭熱度,想直接用已經廣為人知的熱點詞匯,或者說據為己有,期待有朝一日價值連城,進而容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破壞了保護知識產權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不是什么商標都能拿來注冊以及使用的!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哪些商標不能用來注冊呢?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四、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五、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六、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七、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八、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